靈修20261029




引言

過去在看一些與法律有關的影片時,當有「死人」的情況出現,被懷疑殺人的角色,有時會出現一些情節,就是被安排前往協助疑兇的律師,會遊說被懷疑殺人者,承認「誤殺」,即使那位角色其實並沒有殺過人,而只是被設局陷害,是為某些「有錢」的二世祖頂罪的。當然,那位律師,就是這有錢人家派來,為要讓整個計劃可以成事的工具。

那些遊說的律師最常用的說詞,就是「誤殺」並不會被「重判」,只要認罪,通常「坐幾碌」就可以出來;但若不認「誤殺」,最後被控謀殺,就肯定會被重罰,坐成世。到底是否真的如此?謀殺與誤殺的「定義」又是什麼?今天我就上網尋找相關資料,發現在「判刑」方面,劇集中的律師說的,其實也非常接近現實的情況:以香港法例來說,條文指明,若被判謀殺,若犯罪者在犯案時已滿18歲,就必須判處終身監禁,而這是一種稱為「強制性刑罰」,法官沒有判處其他刑期的酌情權(我相信若在其他仍存在死刑的地區,刑罰就不是終身監禁,而是死刑了);而被判誤殺罪者,最高的判刑其實也是終身監禁,但這卻非強制性刑罰,法官可根據罪行嚴重程度,被告的背景等等量刑,最輕的可判處感化令、社會服務令;重一點可以判處數月至數年的監禁,到最重的、案情嚴重的,會判處數十年以致終身監禁。

那如何判定那是謀殺或是誤殺?我找到的資料說,在現行普通法與刑事法之下,謀殺與誤殺最根本的分別在於被告人的犯罪意圖之上。要構成謀殺,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具備犯罪意圖,當中包括「意圖殺害」,或是「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」。而誤殺,則是在完全沒有殺害或嚴重傷害對方的意圖,但其行為構成了嚴重過失,或當中涉及非法危險行為的時候,就有可能被控誤殺。我找到的資料提到一些例子以說明以上兩個情況:非法危險行為,就如在衝突中推倒他人導致對方跌倒而身亡,又或是酒後駕駛撞倒無辜途人導致死亡等等;而嚴重過失,則指被告對受害者負有照顧責任,而其過失極度嚴重,遠超一般疏忽,達到刑事罪責門檻的情況,就有如醫療失誤,建築工程中的失職等等所導致的死亡。所以,誤殺者並不是完全無辜,他的判刑其實也是他所要承擔的責任。

但原來「謀殺」與「誤殺」的分類,並不單是現代法律所關注的事,在古代的文化中,也有類似的分類,而且兩者所要面對的「判刑」也有明顯的分別。今天我們從申命記中讀到的,就是有關謀殺與誤殺的處理,並當中「殺人者」所要面對的判刑,當中正正就涉及了「意圖」的問題。然而,摩西的提醒,並不單處理「殺人者」的意圖,而且最後還提到了「見證者」的意圖。

經文:申命記19:1-21

1「耶和華─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
2就要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
3要將耶和華─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;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裡去。
4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
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
6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,因路遠就追上,將他殺死;其實他不該死,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。
7所以我吩咐你說,要分定三座城。
8耶和華─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
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─你的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
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。
11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
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裡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
13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」
14「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
15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
16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
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
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
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
21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

思想

相信大家都會記得,有學者將申命記劃分為摩西的五篇講章(有一些學者會定義為三篇)。我在之前提過,每一篇講章都會先有一個「旁述」作出一些背景交待,然後就會以類似「摩西說…」開始那篇講章,就例如申命記一章,一開始作者先說出了當時以色列民身處之地,然後又說到從何烈山到加低斯巴尼亞只需要11天的路程,但他們卻要到出埃及後40年才來到約旦河東,準備入迦南。在這些背景交待後,就出現了一句「摩西在約旦河東的摩押地講律法說」開始了第一篇講章。

而每篇講章,最後會再出現那位「旁述」,將一件在當時重要的事作出描述,作為兩篇講章之間的「分隔」。而第一篇講章,與現在我們正在讀的第二篇講章之間的「重要事情」,就是記載在4:41-43節,有關在約旦河東設立了三座「逃城」的事。那段經文十分簡單,只提到這三座城的地理位置,和設立逃城的目的:讓那無仇恨,無心殺人的,可以有逃避的地方,得以存活。而來到今天我們讀的這段落,在摩西對百姓進入迦南地後,在生活細節上的提醒當中,就正式提到逃城的仔細運作模式。摩西在當中就提到逃城只是為「誤殺」的人而設,並再次為「誤殺」提供「定義」,「素無仇恨,無心殺人」,也就是「意圖」的問題。摩西甚至提供了一個「案例」,提到一個「意外」;但雖是意外,但也是錯失,需要承擔責任,就是要面對類似「監禁」的後果:民數記35章提到,誤殺者需要一直住在逃城裏,直到當時的大祭司去世為止,大祭司離世後,他的血債責任就在屬靈上得以豁免,可以安全返回家鄉恢復自由。

而對於謀殺的,摩西在這裏指明,即使能到達逃城,逃城當中的領袖,也要將那行兇者交給「報血仇的手中」,將他治死。但如何判定那是謀殺?民數記35章就有提到,那是需要「憑幾個見證人的口」來作判定,「不可單憑一個見證人的口」。而這正正就是今天這段落中,摩西提到的事。雖然在逃城的條例和見證人的條例中間,「加插」了一節好像是沒有關係的「地界」之條例,但後半部份的「見證人」條例,也肯定是會使用於在逃城中判定是否「謀殺」的處境中。而非常特別的,就是在「見證人」的條例中,也有提及「意圖」的問題:當中若有作假見證者,也就是懷著「惡意」要陷害他人者,19節提到,他就要承擔後果,作假見證者心中想那被陷害者所要面對的事,都要加諸在他身上。若在「謀殺」這事上,作假見證者就是要讓對方死亡,他就得面對死亡的後果。而非常特別的,就是摩西最後用了一句我們非常熟悉的「金句」,一句我們一直以為是用在「報復」的經文:「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原來在申命記中,那並不是有關報復,而是對那懷著惡念,作假見證者的一個嚴重警告。

默想

「意圖」,就是心中所圖謀的意念。我們一句十分熟悉的箴言:「你要保守你心,勝過保守一切,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」。今天我們所行的事,所說的話,都要懷著「善」的意念,以致我們能夠活出神期望我們活出,能夠見證祂美善的生命。其實,耶穌基督的提醒,比起摩西的提醒,甚至是今天的法律的要求更高:有關「殺人」,耶穌甚至指出,即使沒有「行動」,只要心中有惡念,只要有「意圖」,就已經「殺了人」。所以,我們實在要好好向神禱告,將我們的心思意念全交托給祂,被祂的愛來塑造,除掉我們心中的惡念,讓我們能成為美善,分別為聖的一群。

現在讓我們安靜,檢視一下你心中的思念,你心中是否曾有惡念出現過?當今天你讀到最後一節經文,當中提到的警告,你又是否得著提醒,要好好的更新你的心思意念?

禱告

主啊!求祢保守我們心,鑒察我們的心思意念,看我們裏面是否有什麼惡念沒有,若我們此刻心中隱藏著一些不好,甚至是惡的想法,求聖靈幫助,剔走我們心中一切祢不喜悅的意念,叫我們能分別為聖,活出祢所喜悅的樣式!阿們!

詩歌

陶造我生命
https://youtu.be/BYmkvU78_lU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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